華南永昌價值精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簡式公開說明書

                                                                                                                                     刊印日期:1087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壹、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

華南永昌價值精選傘型基金之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成立日期

106724

經理公司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基金型態

開放式

基金保管機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公司

基金種類

不動產證券化型

受託管理機構

投資地區

國內外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收益分配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含新臺幣及美元計價),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含新臺幣及美元計價)

計價幣別

新臺幣及美元

績效指標

benchmark

保證機構

無;本基金非保證型基金

保證相關重要資訊

貳、基金投資範圍及投資特色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標的如下: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認購()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及業主有限合夥(MLP)]、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參與憑證、認購()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具有收益型信託(Income trust)性質之單位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  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4)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二)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之成分標的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於美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二、     投資特色:

(一)  國內首檔投資策略參考美國經濟學家Robert Shiller研究理論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於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之成分標的。

(二)  聚焦美國市場,掌握美國經濟成長之投資利基。

(三)  提供不同計價級別及配息需求,供投資人靈活選擇。

(四)  主要投資於美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升息帶來之通貨膨脹,有利於不動產增值,且升息表示景氣好,經濟活動將增加,意含不動產出租率及租金可望提升,有助於不動產現金流增加,從過去升息經驗來看,REITs升息啟動後往往有好的表現。本基金瞄準REITs投資機會,提供投資人參與投資美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參、投資本基金之主要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本基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風險尚包括景氣循環風險,不動產供過於求之風險、流動性不足之風險、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及不動產遭遇天災人禍之風險。

如投資人以新臺幣或美元以外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當美元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此外,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投資人須承擔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後轉換為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肆、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針對基金之投資區域及主要投資標的/產業狀況分析,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RR4

註: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其他個別風險(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伍、投資風險揭露】之說明)

伍、基金運用狀況

一、6B基金淨資產組成:

資料日期:108630

投資類別/投資國家(區域)

投資金額

(新台幣百萬元)

佔基金淨資產

價值比重(%)

其他證券

62.56

81.68

銀行存款

15.29

19.96

其他資產(扣除負債後)

-1.26

-1.64

合計(淨資產總額)

76.59

100.00

二、7B成立以來基金淨值走勢圖:

三、8B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

資料來源:投信投顧公會

1:年度基金報酬率: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以1~12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2106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106.07.24(基金成立日)106.12.31

四、9B基金累計報酬率:

期間

最近

三個月

最近

六個月

最近

一年

最近

三年

最近

五年

最近

十年

基金成立日(106724)起算至資料日止

累積新台幣

-2.65%

9.96%

-1.15%

N/A

N/A

N/A

2.70%

月配新台幣

-2.67%

9.98%

-1.21%

N/A

N/A

N/A

2.78%

累積美元

-3.48%

8.60%

-3.20%

N/A

N/A

N/A

-0.20%

月配美元

-3.32%

8.75%

-3.15%

N/A

N/A

N/A

0.07%

資料來源:投信投顧公會108/6績效評比

五、10B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單位:元/每受益權單位)

年度

106

107

新台幣級別

0.042

0.317

美元級別

0.041

0.288

六、11B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年度

106

107

費用率

1.02%

2.81%

註: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如:交易直接成本-手續費、交易稅;會計帳列之費用-經理費、保管費、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陸、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式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80%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26%

買回收件

手續費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50元,但至經理公司辦理者無。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每次預估新臺幣伍拾萬

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買回費

現行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

買回費用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

其他費用

詳見【信託契約主要內容】捌、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申購方式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級別應以新臺幣支付;申購美元計價級別應以美元支付。

1: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2:實際銷售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柒、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本基金投資國內資本市場之稅賦事項均依財政部有關法令辦理,受益人可能負擔之租稅主要包括本基金所投資商品之各項交易稅及所得稅款等;另本基金如投資國外資本市場,所產生之各項所得,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繳納各項稅費,且可能無法退回。詳細內容請參見公開說明書第40頁。

捌、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一、公告時間:本基金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二、公告方式:於經理公司華南永昌投信公司網站(http://www.hnfunds.com.tw)公告。

玖、公開說明書之取得

一、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投資人可免費索取。

二、投資人亦可於經理公司網站(http://www.hnfunds.com.tw)及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免費取得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基金近年度財務報告電子檔。

其他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收益分配金額由經理公司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之資產係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華南永昌價值精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專戶」。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名稱中「®」之標誌,易因不同資訊系統間之格式轉換,而有無法完整傳輸顯示之情況,如:本公司官網、其他機構網站(包括但不限於銷售機構)及客戶對帳單等,故將有以「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之方式表示之可能。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單位淨資產價值(適用於基金成立後)計,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障、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機制之保障,投資人需自負盈虧。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免責聲明:

Shiller」、「CAPE®」及「Shiller CAPE®」是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克萊資本或任何關係企業(以下合稱「巴克萊」)所擁有的商標,且被許可給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供其作為「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發行人使用。上述基金並非由巴克萊保薦、背書、出售或發起,且針對投資於上述基金的適當性、或對「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資料之使用,巴克萊不做任何陳述。

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Net TR USD Index」係由RSBB-I有限責任公司所參與研發,其研究主體為Robert J. ShillerRSBB-I有限責任公司並非投資顧問,且不保證「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Net TR USD Index」或其中包含的或所依據的任何資料或方法論之準確性或完整性。對於「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Net TR USD Index」的任何錯誤、缺漏或中斷,RSBB-I有限責任公司或Robert J. Shiller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且對於任何人使用任何「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Net TR USD Index 包含的或所依據的任何資料而得出的表現或結果,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且RSBB-I有限責任公司或Robert J. Shiller明確不對「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Net TR USD Index」之適銷性、或特定目的之適合性保證承擔責任,且對於使用該等資料的任何索賠或任何性質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或懲罰性或衍生性損害(即使RSBB-I有限責任公司已被告知發生該等利潤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亦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arclays Bank PLC)、巴克萊資本(Barclays Capital Inc.)或任何關係企業(以下合稱「巴克萊」)均非「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發行人或生產商,且巴克萊對於「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不向投資人承擔任何責任、義務或職責。「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是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的商標,且被許可給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供其作為「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發行人使用。巴克萊就「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與發行人建立的唯一關係是因「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的許可使用而產生的關係,該指數係由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任何繼受人(「指數發起人」)所確定和編製,無須考慮發行人、或「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或「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所有人。此外,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可針對「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就「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為自身與巴克萊執行交易,且從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投資人在對「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進行投資後,既沒有購買「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的任何權益,也沒有與巴克萊建立任何類型的任何關係。「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並非由巴克萊保薦、背書、出售或發起。針對投資於「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適當性、或對證券進行一般性投資的適當性、或「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追蹤相應的或相關的市場表現的能力,巴克萊不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陳述或保證。對於「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合法性或對任何人或實體的適宜性,巴克萊沒有給出任何認可。巴克萊不負責且未曾參與對將要發行的「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時間點、價格或數量進行確定的工作。在確定、編製或計算「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及「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時,巴克萊無義務將「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發行人或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的需求考慮在內。對於「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行政管理、行銷或交易,巴克萊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和巴克萊之間的授權合約僅為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和巴克萊的利益,而非為「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及「華南永昌Shiller US REITs基金」的所有人、投資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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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萊的指數由指數發起人所管理。指數發起人的角色由Barclays Index Administration (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內之一個獨有部門) (“BINDA”) 所擔當。作為巴克萊系列指數的管理人,BINDA獨立運作於巴克萊投資銀行的銷售、交易、產品及銀行部門。儘管如此,潛在利益冲突可存在於以下情況:(i)巴克莱就某一巴克萊指數擔任多方面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作為指數發起人、指數管理人、許可代理人及/或發表人;(ii)巴克萊投資銀行的銷售、交易或產品部門發行與巴克萊指數表現相關的產品,而該等產品一般會由巴克萊的交易部門作對沖。於對沖某一指數的風險時,交易部門可買賣該指數的成份股。此等買賣可影響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從而影響到該指數的水平;及(iii)巴克萊可使用巴克萊投資銀行內不同交易部門所提供的價格作為某一巴克萊指數的定價來源。巴克萊有設計以避免或適當地管理該等利益冲突和確保BINDA的獨立性及巴克萊指數完整性的制度及監管程序(包括報告綫的分隔)。在許可的範圍內及受制於適當的限制,BINDA的員工可定時與巴克萊投資銀行交易及產品部的員工就當時市場情況及價格作交流,雖然BINDA作出的決定均為獨立的及不受交易及產品部門員工所影響的。關於巴克萊指數的額外資料以及BINDA IOSCO Compliance Statement and Control Framework的副本載於此:https://index.barcap.com/Home/B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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