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簡式公開說明書

                                                                                                                                      刊印日期:1114

(一)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二)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壹、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

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成立日期

106724

經理公司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基金型態

開放式

基金保管機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公司

基金種類

跨國組合型

受託管理機構

投資地區

國內外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收益分配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含新臺幣及美元計價),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含新臺幣及美元計價)

計價幣別

新臺幣及美元

績效指標

benchmark

保證機構

無;本基金非保證型基金

保證相關重要資訊

貳、基金投資範圍及投資特色

一、投資範圍:

(一)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簡稱ETF)、反向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國內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含反向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

(二)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於美國之指數股票型子基金(包括反向型、商品ETF及槓桿型ETF)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三)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二、投資特色:

(一)   國內首檔投資策略參考美國經濟學家Robert Shiller研究理論之基金。本基金投資策略主要參考「Shiller CAPE® methodology」。

(二)   聚焦美國市場,掌握美國經濟成長之投資利基。

(三)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美國產業型ETFETF透明度高,可即時掌握投資趨勢,能直接並有效參與市場脈動。

參、投資本基金之主要風險

基金投資風險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流動性風險等。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可能因其投資標的或產業之循環週期而產生一定之波動程度,進而間接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子基金可能因其所投資之產業供需結構而有較明顯之循環週期,致使價格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間接影響本基金資產淨值。

三、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雖主要投資於美國之標的,但仍有部分投資標的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無法於市場發生系統風險時適時的買進或賣出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影響本基金淨值或延緩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四、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RR4

風險報酬等級為本公司依照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編製,該分類標準係計算過去5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分類為 RR1-RR5 五級,數字越大代表風險越高。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投資標的產業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請投資人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 (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Sharp值等)可至投信投顧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肆、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海外組合型基金,主要投資於產業型ETF本基金經評估後,適合能承受風險程度較高之投資人。

伍、基金運用狀況

一、6B基金淨資產組成:

資料日期:111331

投資類別/

國家(區域)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占比(%)

指數股票型基金

282.03

88.54

銀行存款

37.08

11.64

其他資產

(扣除負債後)

(0.58)

(0.18)

合計

(淨資產總額)

318.53

100.00

二、7B最近十年來基金淨值走勢圖:

三、8B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

資料來源:投信投顧公會

1:年度基金報酬率: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以1~12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2106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106.07.24(基金成立日)106.12.31

四、9B基金累計報酬率:

 

最近

三個月

最近

六個月

最近

一年

最近

三年

最近

五年

最近

十年

成立日起

累積新臺幣

-0.58%

5.07%

6.75%

35.04%

N/A

N/A

53.40%

月配新臺幣

-0.58%

5.08%

6.81%

35.09%

N/A

N/A

53.41%

累積美元

-3.81%

2.37%

6.49%

46.91%

N/A

N/A

64.10%

月配美元

-3.77%

2.33%

6.42%

45.27%

N/A

N/A

62.31%

                                                      資料來源:投信投顧公會111/3績效評比

五、10B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單位:元/每受益權單位)

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新臺幣級別

0.032

0.309

0.391

0.456

0.53

美元級別

0.039

0.309

0.387

0.461

0.572

 

 

六、11B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費用率

0.74%

1.72%

2.04%

2.15%

1.86%

註: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如:交易直接成本-手續費、交易稅;會計帳列之費用-經理費、保管費、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陸、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式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40%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15%

買回收件

手續費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50元,但至經理公司辦理者無。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每次預估新臺幣伍拾萬

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買回費

現行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

買回費用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

其他費用

詳見【信託契約主要內容】捌、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申購方式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級別應以新臺幣支付;申購美元計價級別應以美元支付。

1: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2:實際銷售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柒、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本基金投資國內資本市場之稅賦事項均依財政部有關法令辦理,受益人可能負擔之租稅主要包括本基金所投資商品之各項交易稅及所得稅款等;另本基金如投資國外資本市場,所產生之各項所得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繳納各項稅費,且可能無法退回。詳細內容請參見公開說明書28~29

捌、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一、公告時間:本基金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二、公告方式:於經理公司華南永昌投信公司網站(http:www.hnfunds.com.tw)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sitca.org.tw)公告。

玖、公開說明書之取得

一、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投資人可免費索取。

二、投資人亦可於經理公司網站(http://www.hnfunds.com.tw)及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免費取得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基金近年度財務報告電子檔。

其他

華南永昌投信服務電話:(02)2719-6688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投資子基金時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及投資風險已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收益分配金額由經理公司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3.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單位淨資產價值(適用於基金成立後)計,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障、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機制之保障,投資人需自負盈虧。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4.    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之資產係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華南永昌價值精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專戶」。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名稱中「®」之標誌,易因不同資訊系統間之格式轉換,而有無法完整傳輸顯示之情況,如:本公司官網、其他機構網站(包括但不限於銷售機構)及客戶對帳單等,故將有以「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之方式表示之可能。

 

免責聲明:

Shiller」、「CAPE®」及「Shiller CAPE®」是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克萊資本或任何關係企業(以下合稱「巴克萊」)所擁有的商標,且被許可給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供其作為「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發行人使用。上述基金並非由巴克萊保薦、背書、出售或發起,且針對投資於上述基金的適當性、或對「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資料之使用,巴克萊不做任何陳述。

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係由RSBB-I有限責任公司所參與研發,其研究主體為Robert J. ShillerRSBB-I有限責任公司並非投資顧問,且不保證「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或其中包含的或所依據的任何資料或方法論之準確性或完整性。對於「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的任何錯誤、缺漏或中斷,RSBB-I有限責任公司或Robert J. Shiller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且對於任何人使用任何「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包含的或所依據的任何資料而得出的表現或結果,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且RSBB-I有限責任公司或Robert J. Shiller明確不對「Shiller Barclays CAPE US Sector TR USD Net Index」之適銷性、或特定目的之適合性保證承擔責任,且對於使用該等資料的任何索賠或任何性質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或懲罰性或衍生性損害(即使RSBB-I有限責任公司已被告知發生該等利潤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亦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arclays Bank PLC)、巴克萊資本(Barclays Capital Inc.)或任何關係企業(以下合稱「巴克萊」)均非「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發行人或生產商,且巴克萊對於「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不向投資人承擔任何責任、義務或職責。「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是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的商標,且被許可給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供其作為「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發行人使用。巴克萊就「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與發行人建立的唯一關係是因「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的許可使用而產生的關係,該指數係由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任何繼受人(「指數發起人」)所確定和編製,無須考慮發行人、或「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或「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所有人。此外,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可針對「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為自身與巴克萊執行交易,且從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投資人在對「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進行投資後,既沒有購買「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的任何權益,也沒有與巴克萊建立任何類型的任何關係。「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並非由巴克萊保薦、背書、出售或發起。針對投資於「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適當性、或對證券進行一般性投資的適當性、或「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追蹤相應的或相關的市場表現的能力,巴克萊不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陳述或保證。對於「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合法性或對任何人或實體的適宜性,巴克萊沒有給出任何認可。巴克萊不負責且未曾參與對發行的「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時間點、價格或數量進行確定的工作。在確定、編製或計算「Shiller Barclays US CAPE® Index」時,巴克萊無義務將「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發行人或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的需求考慮在內。對於「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行政管理、行銷或交易,巴克萊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和巴克萊之間的授權合約僅為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和巴克萊的利益,而非為「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的所有人、投資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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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萊的指數由指數發起人所管理。指數發起人的角色由Barclays Index Administration (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內之一個獨有部門) (“BINDA”) 所擔當。作為巴克萊系列指數的管理人,BINDA獨立運作於巴克萊投資銀行的銷售、交易、產品及銀行部門。儘管如此,潛在利益冲突可存在於以下情況:(i)巴克莱就某一巴克萊指數擔任多方面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作為指數發起人、指數管理人、許可代理人及/或發表人;(ii)巴克萊投資銀行的銷售、交易或產品部門發行與巴克萊指數表現相關的產品,而該等產品一般會由巴克萊的交易部門作對沖。於對沖某一指數的風險時,交易部門可買賣該指數的成份股。此等買賣可影響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從而影響到該指數的水平;及(iii)巴克萊可使用巴克萊投資銀行內不同交易部門所提供的價格作為某一巴克萊指數的定價來源。巴克萊有設計以避免或適當地管理該等利益冲突和確保BINDA的獨立性及巴克萊指數完整性的制度及監管程序(包括報告綫的分隔)。在許可的範圍內及受制於適當的限制,BINDA的員工可定時與巴克萊投資銀行交易及產品部的員工就當時市場情況及價格作交流,雖然BINDA作出的決定均為獨立的及不受交易及產品部門員工所影響的。關於巴克萊指數的額外資料以及BINDA IOSCO Compliance Statement and Control Framework的副本載於此:https://index.barcap.com/Home/B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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